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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翠检二部刑诉〔2020〕43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5321968********,汉族,四川省筠连县人,初中文化,驾驶员,住筠连县**镇**村**组**号。

本案经宜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9日移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0月27日,宜宾市人民检察院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川******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从高县往长宁县方向行驶,行至宜宾市翠屏区宜长路31km+450m处时,发现行驶方向错误而在双黄线上掉头,当车横在路中时,与被害人涂某甲驾驶的川******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涂某甲及摩托车上的乘客涂某乙当场死亡。被告人汤某某遂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经法医鉴定:涂某乙系因重型暴力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胸部损伤、胸腔积血加速死亡;涂某甲因重型暴力致特重型颅脑损伤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汤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涂某甲、涂某乙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1553896.72元,被告人汤某某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6万元获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作鸿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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