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罗检一部刑诉〔2020〕528号
被告人汤某某,曾用名汤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111988********,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临沂市罗庄区人,住临沂市罗庄区**庄街道**庄**号。2020年6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1时6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北京现代牌”小型普通客车,在临沂市罗庄区沿通达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中国建设银行付庄分理处门口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郭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自行车后部相撞,造成郭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汤某某逃逸。经检验,被告人汤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60.1mg/100ml。经罗庄交警大队认定,汤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勘验笔录;鉴定意见;书证;证人奚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生行
2020年12月9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联系电话1506993****);
2、侦查卷宗二册;
3、视频光盘一份;
4、办案说明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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