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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郓检一部刑诉〔2020〕379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021973********,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路**号,住山东省嘉祥县**镇**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郓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郓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和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4月8日16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鲁******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沿省道338线由东向西行驶至郓城县**乡**村附近时,因未保持安全车速,且未在最右侧的车道通行,与驾驶奥利莱牌电动三轮车的任某某、驾驶新日牌电动三轮车的王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任某某、王某某受伤,车辆损坏。后被害人王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汤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6年6月9日,被告人汤某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谅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郓城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梁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任某某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郓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郓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郓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诗民

检察官助理杨得军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郓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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