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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67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211972********,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2月17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5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20年5月11日将本案依法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粤AB****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北往南行驶至本市白云区106国道鹤龙五路南10米处并驶往路口时,遇叶某某推无号牌二轮电动车从路口西侧路边由西往东步行横过马路。由于汤某某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超载5.1%)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忽视路面安全,叶某某推车横过道路未走人行横道,汤某某所驾驶车辆碰撞并碾压叶某某及电动车,致叶当场死亡。经尸表检验,叶某某符合因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及胸腹部损伤死亡。

事故发生后,汤某某当场拨打110及120。同年12月20日,汤某某支付叶某某家属人民币5.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照片等物证;

2、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身份材料等书证;

3、证人曹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 

5、法医学尸表检验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车辆痕迹检验等笔录;

7、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汤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慧娟

助理检察员:吴湘

2020年6月19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2513****。

2、本案卷宗材料共二册及光盘资料二张。

3、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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