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祥检一部刑诉〔2020〕431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1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住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9日被祥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8日经祥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祥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祥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08日06时42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沿21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封市祥符区八里湾张庄路口南,与前方同向行驶翟某某驾驶的小型轮式拖拉机发生相撞,造成翟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汤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汤某某在现场拨打救助电话并报警,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证明证实了被告人汤某某的到案情况;2.证人证言:证人史清启的证言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被告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证实了被害人的死因情况;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了案发现场概貌;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视频光盘1张证实了案件的相关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投案自首,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社会
检察官助理:褚艳蕾
2020年8月3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在开封市祥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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