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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二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天台县********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9日被临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汤某某驾驶浙JS****号微型轿车,从椒江区下陈街道开往临海市古城街道两水村,18时23分许,途经327省道24km+100m即临海市**镇**村**公司路段,与行人何某甲发生碰撞,造成何某甲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临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汤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汤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接警单、通话详单、前科情况、视听资料制作说明及目录、道路监控资料、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单、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死亡医学证明书、车辆证件返还凭证、保险单、收条、调解协议书、谅解书;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证人何某乙的证人;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晓云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7067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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