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89********,汉族,大学文化,靖江市**焊接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靖江市**镇**村**号,住靖江市**小区**幢**号。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汤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汤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汤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持C1型驾驶证,驾驶苏MW****小型普通客车,沿江平公路由东向西行至老江平线交叉路口左转弯时,因其注意力不集中,对路口情况疏于观察,未减速让直行车辆优先通行,导致其车前部撞击王某甲驾驶沿江平公路由西向东行驶的苏MF******号电动自行车左侧,造成王某甲胸、腹腔脏器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汤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主动报警,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除保险公司理赔外,另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拍摄的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3.证人彭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靖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6.靖江市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7.靖江市公安局提取的监控视频及截图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玉龙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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