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11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811983********,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职高文化,**设计有限公司员工,住浏阳市**街道**社区**组**号。因本案,2019年4月3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2019年4月12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5日由浏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犯罪,于2020年3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3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3月18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汤某某为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因无法盖到浏阳市**街道以及**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公章,在浏阳市**站**超市旁边巷子里找到了一名雕刻公章的男子。被告人汤某某将代办公司打印好的证明材料交给他,该男子在证明材料加盖了“浏阳市**街道办事处”和“浏阳市**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公章。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汤某某用于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证明材料上的“浏阳市**街道办事处”和“浏阳市**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印文非盖印形成。浏阳市关口街道办事处证明其单位公章除对上级政府部门行文或行函时使用电子公章外,其他公章印文必须手动盖印形成。水佳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其单位印文只能盖印才能形成。
2019年4月3日,被告人汤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接报案登记表、接报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明、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审批表、行政拘留执行回执等物证、书证;②证人陈某某、刘某某证言;③被告人汤某某供述和辩解;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汤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汤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曾放
2020年3月19日
附:一、被告人汤某某现在家。联系电话:1877481****。
二、移送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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