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761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881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江山市峡口镇**街**号。因犯赌博罪于2012年被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8年4月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4月5日被我院取保候审,后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情节严重,经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决定,于2020年8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伪造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年底,应某某(已判刑)在杭州市江干区庆协路美地房产店铺,为帮助外地购房者毛某某购买杭州房产,联系中介梁某某(已判刑)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帮助毛某某获取在杭购房资格。梁某某与其老板被告人汤某某商量后,决定采用伪造购房者与杭州本地人的结婚证的方式,获取在杭购房资格。后被告人汤某某经联系他人,由狄某某出面假扮结婚女方,并提供个人信息复印件及照片用于伪造的结婚证。应某某、梁某某从毛某某处获取照片用于伪造结婚证。2018年3月,应某某从梁某某处取得该伪造的结婚证后,约房产买卖双方至杭州市市民中心国土资源局窗口办理过户手续。在办理过程中,经办人员怀疑结婚证的真实性,通知中介补充出具结婚证明。后被告人汤某某联系他人伪造了由乐清市民政局出具的毛某某婚姻状况证明。市民中心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经与乐清市民政局核实毛某某的婚姻状况后报警。
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杭州市萧山区宁围**小区**幢**单元**室浙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宿舍查获被告人汤某某伪造的他人身份证6张、户口簿15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转账明细、可疑结婚证、婚姻状况证明以及买卖双方递交的材料复印件、搜查清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居民户口簿》鉴别证明书、居民身份证鉴别书;
2.证人应某某、梁某某、叶某某、徐某某、许某某、狄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杨某甲、乔某某、郑某某、毛某某、张某某、高某某、杨某乙、莫某某、周某某、李某某、周某某、董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杭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市民中心现场监控及监控截图、证人毛某某手机录音材料。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伪造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伪造他人身份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一人犯二罪,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甜甜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杭州市江干区看守所。
2.辩护人陈静轩,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886871****。
3.起诉材料及光盘3张。
4.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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