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蒸检公诉刑诉〔2020〕97号
被告人汤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1981********,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高中文化,职业××医生,户籍所在地衡阳县**镇**村,现住衡阳市蒸湘区**栋**号。曾因犯非法拘禁罪,2015年10月13日被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保险诈骗罪,2020年6月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甲涉嫌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5月2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汤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汤某甲,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件复杂,同年6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晚,被告人汤某甲酒后驾驶牌号为湘******的黑色奥迪小车由045县道往衡阳市方向行驶,在杉桥派出所往衡阳市500米处——**镇**村附近路段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辆左侧撞上路边的一棵树上,造成车辆受损。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汤某甲便打电话给赵志雄(不起诉)到事故现场,称自己有急事要回家,要赵志雄讲系自己驾车肇事。再电话通知村干部赵某某驾车来到事故现场,并乘赵某某的车辆离开了现场。然后由赵志雄分别向交警、保险报案处理事故。第二天上午衡阳县交通警察大队出具了肇事司机是赵志雄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同时赵志雄向保险公司递交了相关理赔资料。事后,由于保险公司长时间没有赔偿,赵志雄还多次电话催促保险公司。2020年3月2日,保险公司将该次交通事故的理赔款62800元赔付至被损车辆维修的4S店。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甲已退赔保险公司628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赵志雄提供给保险公司的理赔资料、被损车辆的维修费用、被告人汤某甲与赵志雄的通话记录、被告人汤某甲手机拍摄的事故现场视频截图、聊天记录、前科材料、被告人汤某甲的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相关书证;2.证人汤某乙、凌某某、刘某某、赵某某、申某某证言;3.被告人汤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赵志雄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甲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安排赵志雄假冒肇事司机,隐瞒事故原因,先后向交通警察部门报案、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骗取保险赔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甲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芳清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汤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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