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81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1196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街**大道**号**村**栋**房。2014年7月18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3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讯均不到案,2017年11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11月20日,被告人汤某某在光大银行广州分行申请办理一张“光大乐惠金”信用卡(卡号:62268700********)。2012年12月30日,被告人汤某某激活并使用该卡;2014年3月21日,该信用卡开始逾期。截止2014年7月11日,该信用卡共欠款人民币78505.74元,其中本金78505.74元,其他息费0元。经光大银行广州分行多次电话、信函催收,被告人汤某某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上述欠款,且其居住地址及工作单位变更未告知银行。2014年7月21日汤某某家属代其还款79000元给光大银行,取得银行谅解。
2014年7月31日,被告人汤某某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取保候审,期间多次传讯均不到案。2017年11月11日,公安民警在北京地铁十四号线望京站抓获被告人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且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素君
2018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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