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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件)(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19〕496号 

 被告人汤**,男,1994年11月21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941121****,汉族,小学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枣园镇沟****。2019年1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22时许,被告人汤**醉酒后驾驶鄂A7****号小型轿车沿镇平县杏山大道自东向西行驶至镇平杏山大道与玉神路交叉口时,与沿玉神路自北向南行驶的梁丽驾驶的豫R9****号牌小型普通客车相撞,事故造成车辆受损。经依法定程序对汤**血液进行乙醇鉴定,其乙醇含量为208.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并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 涛

赵熙川

2019年12月13日

附:

1.被告人汤**现押于镇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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