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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中山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中检二区刑诉〔2019〕1549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03198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某某区某某乡某某山村第*村民组**号(以上为自报)。2015年1月13日因危险驾驶罪被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二十五日,并处罚金六千元。2019年5月1日因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机动车被中山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5月14日因本案被中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7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7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30日晚8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驾驶与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的套挂桂RLW****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我市某某镇某某电子城农业银行门口对开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民警查获。经广东岐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汤某某驾驶机动车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03.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亚军

2019年7月18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

2、案卷2册,光盘1张。

3、涉案物品暂扣于中山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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