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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326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76********,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会**村**号,住安徽省巢湖市****小区**栋****室。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7月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十一大队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0日晚,被告人汤某某酒后驾驶皖ARQ245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巢湖市**路、**路往巢湖**路方向行驶。当日23时36分许,当其驾车行驶至巢湖市第四中学门前路段(巢湖市巢皖维路路段)时皖******被民警查获。民警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将其带至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巢湖医院抽血送检。经安徽为100.3mg/100ml,属醉酒。

到案后,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秦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司法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并自秦某某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到行政处罚,现又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启宽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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