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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20〕12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31985********,汉族,大学本科,**股份有限公司武宁支行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武宁县**镇**路**号**栋**室,现住武宁县**路**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7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赣******黑色凯迪拉克牌小型汽车,由武宁县南市工业园留香餐馆往武宁县城樟岭路南门小区方向行驶,途经武宁县协和大道与豫和路交叉路口路段时,被武宁县公安交管大队民警查获。经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汤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171.3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归案说明、人口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吕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司法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莫明

检察官助理:余思康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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