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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30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昌宁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2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次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8日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酒后驾驶云******宝骏小型普通客车,在昆明市呈贡区金桂街与环湖东路交叉口以东400米处的农资市场A2-2号商铺门口,倒车时撞上停放在路边的云******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普通客车。经鉴定,汤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8.3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国伟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汤某某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村**号。联系方式:15969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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