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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韶仁检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6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湖南省湘阴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号,住广东省南雄市****村委会****号。本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韶关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粤FVJ9**小型轿车从武深高速始兴收费站驶出,被韶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五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显示酒精含量为98mg/100ml。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韶关分所鉴定,汤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4.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归案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汤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仁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立红

(院印)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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