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皋检四部刑诉〔2020〕63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5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55********,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南通**公司总经理,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如皋市,住江苏省如皋市******号。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如皋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如皋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于2019年12月24日20时许,持注销状态的E类驾驶证驾驶注销状态的苏F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如皋市石庄镇沿河北路由西向东行至中板桥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过程中,被告人汤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检查。

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在汤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6.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申某某的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申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持注销状态的E类驾驶证驾驶注销状态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暴力抗拒检查,均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小磊

检察官助理:周华嵩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如皋市**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