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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213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出生**)辽宁省普兰店市,现住址大连市金州区**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于2020年3月22日0时40分许,酒后驾驶辽B****8号普通客车,行驶至岫岩满族自治县**超市门前路段时,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交警查,并提取了血样,经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的杨鹏血液中检出酒精成分,其含量为11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以及行驶证等;

2.证人证言:证人阮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海城市正骨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卜某某

检察官助理:鲁某某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与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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