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右检一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镇**村**组。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9日被巴林右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本案由巴林右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5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在持有C4D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蒙D7****号小型轿车行驶到巴林右旗大板镇“**饭店”门前时被后方田某某驾驶的蒙D3****号轻型普通货车追尾,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2.mg/100ml。经巴林右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田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汤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鉴定委托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机构鉴定资质和鉴定人资质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2、证人田某某、吴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车体痕迹勘验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红 丽
检察官助理:王秋菊
2020年7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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