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1时3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超过检验有效期的粤R/*****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清远市清城区洲心大桥南往北桥面路段时与由欧某某驾驶的粤R/*****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粵R/****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汤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汤某某驾车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31.9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汤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已与欧某某达成和解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书等;2.被害人欧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图;6.现场执法视频、讯问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显忠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一册2张。
3.量刑建议书4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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