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89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811985********,汉族,大专文化,四川省阆中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阆中市**街**号,现住成都市温江区**街**小区**栋**单元**号。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0时36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R*****的红色大通牌越野车,从本市金牛区**路**段的**酒店停车场出发,沿**道**段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日1时2分许,汤某某驾车行驶至青羊区**道**段距**路约30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对汤某某作酒精呼气检测和抽血检验,其结果分别为140毫克/100毫升和137.3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汤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勇
检察官助理 魏静茹
2021年1月2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汤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83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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