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164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11271978********,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户籍地安徽省明光市**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汤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汤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驾驶苏EN****小型轿车行驶至昆山市中环高架东线同丰路南向北上匝道时被民警查获。
经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汤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40mg/100ml。
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16日,被告人汤某某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驾驶证复印件等;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执法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康康
2020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明光市**镇**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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