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普定检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2年10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2719721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县**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普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5日被普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3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普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份以来,汤某某与补郎乡中心小学部分学生家长达成协议,用自己的车负责接送学生上下学,并收取费用。2019年12月20日17时08分许,汤某某驾驶金杯牌贵GAT***号小型普通客车,核载9人,实载25人,从补郎乡中心小学方向往补郎乡下坝村方向行驶,行至018县道22KM+200M(补郎乡新秀村下坝组跳花坡路口路段)时,被普定县补郎乡派出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前科查询证明、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熊某某、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长期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并严重超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普定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洁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中,联系电话:133****99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散卷1册,共计80页;
3.量刑建议书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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