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富检二部刑诉〔2020〕27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3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本市富阳区**街道**村**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2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6日晚,被告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浙B8****号小型轿车从本市富阳区**街道**村**路**号家中驶往春江街道俞家埠村雁沙公寓朋友家继续饮酒。当晚22时5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驾车回家途中,行驶至俞某某家门口时,车辆右侧与花坛栅栏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栅栏等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81.1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汤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已赔偿俞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处照片及说明、情况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交强险保单复印件,呼气式酒精检测报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档案;
2.证人证言:证人俞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勘验、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
6.视听资料:记录查获和抽血经过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文浩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住原处。
2.案卷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