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现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镇**村**庄** 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4日20许,汤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沿汝南县三桥至王岗公路由西向东行驶,撞上路边闫会学临时停靠的四轮拖拉机牵引的花生摘果机,致汤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根据驻马店市公安局(驻)公(物)鉴(乙醇)字[2019]**号鉴定书鉴定:汤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65.48/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
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汤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道军
检察官助理:耿莹莹
2020年8月13日
1.被告人现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两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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