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建检二部刑诉〔2020〕310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1141975********,汉族,大学文化,南京市**高级中学教师,出生于江苏省南京市,住南京市鼓楼区**新寓**号**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新寓**号)。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酒后驾驶苏AG****号牌的小型轿车,沿南京市建邺区应天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铂悦金陵小区附近时,被当场查获。经检测,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9.2mg/100ml。
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耿辉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南京市鼓楼区**新寓**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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