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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邳检刑一刑诉〔2021〕11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821988********,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江苏省**家园**号楼**号车库(户籍地江苏省邳州市********号)。曾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邳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汤某某无驾驶资格饮酒后驾驶苏B8****号小型客车上道路行驶至邳州市炮车镇政府西路段时与刘某某发生争执,刘某某报警后汤某某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其带至邳州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液。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汤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211.7mg/100ml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供述;

4.酒精含量呼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事项确认书、检验报告、鉴定机构资格证书、鉴定人资格证书;

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晓茜

2021年1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53页,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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