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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检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21990********,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靖江市**花苑**幢**单元**室(户籍地靖江市**镇**村**埭**号)。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日被靖江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靖江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靖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汤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2时31分许,被告人汤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苏M*****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靖江市车站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三江路交叉路口附近,被民警当场查获。

当日23时10分,被告人汤某某被抽取血样,经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3.2mg/100ml。

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靖江市公安局依法拍摄的涉案车辆等物证照片;

2.靖江市公安局依法制作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提取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6.靖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制作的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霞

检察官助理:周波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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