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9********,汉族,初中毕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镇**小区,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兰考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11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5日20时20分,在健康小区门口处,被害人刘某某驾驶两轮电动车沿健康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健康小区门口处,撞住前方被告人汤某某酒后驾驶停在公路南侧头东尾西的豫B8741轿车尾部(停放后至发生被告人汤某某一直没有离开驾驶位),致使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被害人刘某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后经河南省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从送检的被告人汤某某的血液中测出乙醇含量为159.4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后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汤某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汤某某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汤某某的无犯罪记录证明、被告人汤某某的驾驶证及行车证信息查询单、被告人汤某某与被害人刘艳霞的协议书、被害人刘某某对被告人汤某某的谅解书2.证人张某某、游某某、窦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汤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5.河南唯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兰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 认定书;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栗书堂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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