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二部刑诉〔2020〕97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现住浙江省瑞安市。2018年3月12日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瑞安市交警大队处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并罚款1700元及记12分。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22日20时42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浙******小型轿车,行经平阳县海西镇海泽路与瑞安市交界处时,被公安民警设卡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汤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2mg/100ml,达醉酒程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驾驶证、行驶证、呼气酒精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证人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玲玲
检察官助理:曾洪伟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平阳县看守所;
2.检察卷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