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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路**号**幢**单元**室。曾因犯强奸罪、盗窃罪于1985年9月23日被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00年11月18日被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 因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02年8月12日被海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于2020年5月18日21时许,饮酒后驾驶苏FN****号小型轿车,经海安市长江路、永安路、黄海大道、中坝路等路段行驶至永安路与人民西路交叉路口南侧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检验,被告人汤某某被查获时体内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4.8mg/100ml。

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和制作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4.海安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道路监控录像、查处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永根

2021年1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39124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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