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186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汉族,群众,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109231992********,驾驶证号码为5109231992********,准驾车型为C1,初中文化,户籍地为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镇**村**号,现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工作单位为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我院于2020年7月29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桂K91****号牌小型汽车在龙岗区协力路路口逆向行驶时,车头与在该路段正常行驶由张某某驾驶的粤PD****号车车头发生碰撞,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因汤某某驾车逆向行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汤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310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295.49 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情况说明等;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测;5.视听材料:录像光盘;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轻微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芳
二0二0年八月十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为135*******,担保人刘某某联系电话为152********;
2.本案卷宗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4.随案移送:录像资料光盘一张(附卷)
5.随案移送:谅解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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