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中检一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镇**组**号,住怀化市鹤城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0日被中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中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7日2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湘******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中方县鸭嘴岩红绿灯路段,追尾潘某某驾驶的湘******小型普通客车,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中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责任认定,汤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怀化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1.6mg/100ml。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汤某某接到中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赔偿潘某某车辆维修费用人民币9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口信息、归案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怀化市**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中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斌
检察官助理:石娟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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