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酒后驾驶甘AKA***号“大众”牌普通小型轿车,行至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兰州工业学院南校区门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龚家湾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抽血检测显示:汤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6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拘役2-4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刘宏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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