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1031992********,汉族,专科毕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兰州市七里河区,住兰州市七里河区**号,系七里河区****职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26日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酒后驾驶甘AKA***号“大众”牌普通小型轿车,行至兰州市七里河区龚家湾兰州工业学院南校区门口时,被兰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龚家湾大队民警查获。经甘肃金鳞司法医学鉴定所抽血检测显示:汤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3.69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现场照片;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拘役2-4个月,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宏

2020年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