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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将检一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将乐县,公民身份号码3504281973********,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地福建省将乐县**镇**村**号,现住址福建省将乐县**镇**酒家。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将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将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9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闽******号牌的二轮摩托车,从将乐县白莲镇莲鑫园酒家出发,往白莲镇御岭村方向行驶,行至S308省道**镇**村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走的被害人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双方受伤。后高某某报警,汤某某则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理。民警到场后查获汤某某的酒驾行为。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汤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33.24mg/100ml,属醉酒驾车;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汤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汤某某支付高某某赔偿款30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酒精吹气测试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汤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汤某某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汤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综合该案量刑情节,鉴于汤某某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汤某某符合适用缓刑的法律规定条件,可以予以适用缓刑,建议对汤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夏立忠

检察官助理:张燕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将乐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75971****。

2.移送全案案卷共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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