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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涵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6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原莆田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新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涵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8日2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饮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车牌号为闽******的逾期未年检豪爵牌灰色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莆田市**镇**道某家具园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从被告人汤某某被提取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07.92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汤某某的血样等物证;

2.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3.被告人汤某某供述和辩解;

4.乙醇含量检验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驾驶逾期未年检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吴建伟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0591****。

2.移送卷宗壹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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