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1〕6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2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释放并被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毕节市金海湖新区湿地公园旁与鲁某甲饮酒后,驾驶贵F65F**号小型轿车送醉酒的鲁某甲回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镇**村**组的家,途经梨树镇**村**组**桥边,碰撞糜某某家门口的雨棚脚架并逃离,造成糜某某家雨棚脚架及停在雨棚内的贵FES**号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糜某某立即报警,民警将汤某某抓获,并于次日凌晨1时30分许将汤某某带至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小坝卫生院抽血送检,经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7.68mg/100ml。经毕节市公安局金海湖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汤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在责任。
案发后汤某某赔偿糜某某人民币2500元,获得糜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鲁某甲、鲁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毕节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丁龙柏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汤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86********。
2.侦查卷宗2册,检察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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