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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50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21974****2619,湖南省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南县****乡**村****村民小组,现住址:长沙市开福区****路****小区**栋**单元****房。因犯盗窃罪,2000年被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因犯盗窃罪、贩卖毒品罪,2010年被湖南省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5年被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2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7月12日被该局执行刑事拘留。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湘H****0小型普通客车从长沙市芙蓉区扬帆小区出发,途经古曲路、远大路,行驶至远大路嘉雨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被告人汤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14毫克/100毫升。随后,民警依法将被告人汤某某带至长沙市第八医院进行抽血备检。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汤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8.6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因拒不到案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汤某某在长沙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被长沙市公安局特巡警支队第四特警大队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汤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刑事判决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吹气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单等书证;2、查获视频光盘;3、鉴定意见;4、证人汪某的证言;5、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无驾驶资格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依法应从重处理。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拘役一个月至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亚敏

                                     2019年7月17日

附:

1.​ 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 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共2册;

3.​ 《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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