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二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61969********,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户籍在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住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2019年9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2月27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20年1月10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于同年2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酒后独自至静安区海防路555弄同乐坊停车库取车。其在驾驶牌号为沪******小型轿车倒车出库时,车尾撞倒人行道上一消防栓,致消防栓损坏,消防用水大量喷涌。被告人汤某某明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消防设施损毁,未立即停车报警等候处理,径直将车驶入一旁的公共通道内停车等候代驾。期间,被告人汤某某指使同乐坊物业先行处理消防设施损坏事宜,后因物业无力维修由保安王某甲拨打“119”报警。代驾王某乙到达后,被告人汤某某将车交予其驾驶,从同乐坊余姚路出口驶离。当晚23时24分许,被告人汤某某乘坐该车回到现场,看到警察和消防人员正在处置,仍未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告,逗留片刻后再次离开,后于23时28分许,在昌化路海防路路口被警察拦停。民警当场对被告人汤某某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验,检测结果为178mg/100mL,后经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1.1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汤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其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

被告人汤某某酒驾虽被发觉,但其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查获经过》、证人刘某某(系执法交警)、王某甲、王某乙、柯某某的证言、路面监控及抽血视频,证实被告人汤某某于2019年8月29日晚醉酒驾驶机动车撞倒消防栓,致消防设施损毁的事实。

2.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3.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取血样视频,证实案发时被告人汤某某的呼出气体酒精含量为178mg/100mL,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为251.15mg/100mL。

4.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案发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道路环境及汤某某驾驶车辆行驶的距离。

5.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经认定,被告人汤某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

6.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工作情况》,证实汤某某驾驶的沪******小型轿车所撞坏的消防栓维修费用为人民币6,399元。

7.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号码1391770****的详单信息、上海市静安区消防支队的处警记录,证实证人王某甲拨打“119”报案的情况。

8.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收集的“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汤某某的驾驶资格及驾车时的车况等情况。

9.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到案情况说明》,证实汤某某的到案情况。

10.被告人汤某某的户籍人员基本信息、上海市静安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区人大代表汤某某的履职情况说明》、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上海市委员会《关于汤某某同志履职及工作情况的说明》,证实其身份和履职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晔

2020年3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901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