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沧检公诉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33528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住云南省临沧市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街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沧源佤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诉讼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5号晚上2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与俸某某及俸某某的三个朋友,在沧源县**镇宴遇酒吧一起喝酒,当日23时0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号牌为云******号轻型普通货车由沧源县**镇宴遇酒吧向沧源县康乐红绿灯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镇**道司岗里幼儿园门口对面时,碰撞到董成停放在路边的小型轿车,造成两车局部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调查时发现,经云南云鼎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被告人汤某某静脉血样进行乙醇含量的定性、定量检验,被告人汤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57.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扣留的被告人号牌为云******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附照片)。2、书证:身份证明、查获经过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赔偿对方相关损失等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沧源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文伟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沧源佤族自治县**乡**村委会**组。联系电话:1994883****.
卷宗2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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