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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一部刑诉〔2020〕5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91970********,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务农,户籍所在地山东省五莲县**街道**村**号,住山东省五莲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五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五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4日15时14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五莲县正大加油站路段时,被五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值班民警查获。经日照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送检的被告人汤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92.8mg/100ml,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2.鉴定意见;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井海波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山东省五莲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联系电话1356334****。

2.刑事侦查卷宗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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