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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21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425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本市槐荫区**小区**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齐河县**镇**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3日被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20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4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期间,酒后在本市市中区****小区**区**号门前,见路边停驶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有的津******号面包车未拔车钥匙、未锁车门,遂无证驾驶该车起步行驶,即与前方冯某某(男,35岁)所有并停在路边的鲁******号福特牌小型轿车发生追尾,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公安人员接报警赶到现场后,发现被告人汤某某有酒后驾驶嫌疑,经抽血鉴定,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1.1mg/100ml。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汤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20年4月10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将其取保候审。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分别赔偿冯某某、**公司经济损失2382元、4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冯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汤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等)、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汤某某具有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自首、和解赔偿等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圣武

2020年8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电话:18954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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