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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一部刑诉〔2020〕530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6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出生地江西省戈阳县,户籍地江西省上饶市**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路**号**楼。因本案于2019年12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时57分,汤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E2****号小型轿车途经广州市越秀区广园西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汤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含量为14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广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7*******)。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3、案件开示表及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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