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11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7197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住扎兰屯市**办事处**住宅楼,因犯盗窃罪于2001年2月22日被齐齐哈尔市碾子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罚金10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5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2000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扎兰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0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兰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7日1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扎兰屯市迎宾大街一中铁路桥涵路段时,被扎兰屯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齐齐哈尔和平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汤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3.18mg/100ml。
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
2. 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 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茵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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