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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泰检诉刑诉〔2019〕83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泰兴市**快餐店,住泰兴市**镇**村**组**号。被告人汤某某曾因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3年4月3日被泰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1312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汤某某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4日被泰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汤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汤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汤某某及其值班律师储梅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于2019年9月27日21时许,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的五星沃尔奥四轮机动车,沿本市济川街道江平路行驶至本市江平路与鼓楼路交叉口东150米处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8mg/100ml,属醉酒驾驶。

归案后,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兴市公安局依法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朱某某、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泰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依法出具的《检验报告》;

5.泰兴市公安局依法出具的《血样提取登记表》及拍摄的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归案后,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国圣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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