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1〕2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涟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汤某某曾因犯滥伐林木罪,于2008年10月10日被涟水县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4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涟水县黄营乡新庄村五斗沟养鸡场出发,沿327省道、老329省道回家,后又骑上述摩托车到承包鱼塘附近,因与他人发生纠纷,经他人报警而被涟水县公安局查获,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经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0mg/100ml。
淮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鉴定,被告人汤某某所驾驶的无号牌两轮车辆应认定为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江苏淮工车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等出具的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倩
2021年1月24日
附:
1.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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