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Z2123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81972********,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镇**街**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6日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0时42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川XN3****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龙岗区南湾街道龙岗大道雅兰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被告人汤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8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结果为108.78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在被交警部门查获前,被告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川XN3****号车曾途经高速公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基本信息、身份证复印件、查获经过、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行驶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车轨迹查询信息、情况说明等;2、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视频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高速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温玲
(院印)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 被告人汤某某联系电话为189*******,担保人汪某某联系电话为18982****82。
2. 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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