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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一部刑诉〔2020〕26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061985********,汉族,大学文化,武汉**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号**公园**室,现住地同户籍所在地。曾于2019年5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武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武昌大队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7日被武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19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凌晨2时43分许,酒后驾驶鄂A*****号黑红色牧马人牌小型汽车,沿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行至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循礼门地下通道西出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9mg/100ml。经司法鉴定,其送检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31.7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和破案经过、驾驶人简项信息、机动车行驶证、车辆信息、酒精含量测试报告、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2.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查获照片、现场查获视频等视听资料;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以上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郭忠

2020年6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62780****、1397105****;

2.移送本案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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