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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潼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潼检一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22198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潼关县,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潼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潼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2时2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陕E87B05牌照白色小车,从潼关县县城行驶至潼关县北赤路时被潼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拦截,经检查发现被告人汤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陕美发司[2020]毒检字第352号)鉴定被告人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86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汤某某供述;2、司法鉴定意见书;3血样提取登记表;4、查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无驾驶资格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醉酒驾驶机动车,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汤某某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潼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定奇

(院印)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919332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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